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章程

1954 年11 月10 日制定施行,歷次修訂時間如下:
(1) 1975.6.16 (2) 1982.5.24 (3) 1988.5.30
(4) 1990.5.21 (5) 1993.5.18 (6) 1997.6.16
(7) 2002.5.30 (8) 2005.5.30 (9) 2006.5.28
(10) 2008.4.14

 

第一章 名 稱

本會定名為「基督教台灣信義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章 信 仰

一、 本會信奉新舊約聖經為上帝啟示之道,作為信仰、教義及生活之惟一完全準則。
二、 使徒信經、尼西亞信經、亞他那修信經、路德小本基督徒要學及奧斯堡信條等,已將聖經救贖之道確切說明,故為本會信條。

第三章 宗 旨

本會根據聖經,闡揚福音、設立教會、施行聖禮、培養信徒靈性、指導教務、防止異端、確保純正聖道;提供教牧人員的訓練及生活照顧(含購屋貸款);設立學校、學生中心,培養人才;刊行書報、發展大眾傳播;辦理慈善事業、醫療服務、墓園、工業佈道及其他聖工,藉以擴展上帝的國為旨。

第四章 會 員

一、 凡遵守本章程之本會各地方教會均為本會會員教會。
二、 本會所屬之佈道所,依照規定正式成立教會時,即成為本會會員教會。
三、 其他教會願意遵守本章程,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議事會審查通過並向總議會報備,得接納為本會會員教會或佈道所。
四、 五間以上本會教會得組成一區會,以推行區內聯合教會事工,區會組織章程另訂之。

第五章 組 織

一、 總議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議事會、牧師團、財團法人董事會、稽核小組,分別處理教會各項事務。
二、 總議會休會期間,議事會為執行會務機構。
三、 議事會設總務處,處理經常會務並督導區會、地方教會及各委員會事工(詳組織系統表)。

第六章 總議會

一、總議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:
1.本會現職牧師,均為當然代表。
2.無專任牧師之地方教會,由教師中推選一人為代表。
3.會友代表,由各地方教會選出之。其名額如下:
成人會友一百人以下者,選派代表一人。二百人以下者,選派代表二人。超過二百人者,選派代表三人。(成人會友指︰具有會籍且固定出席主日崇拜者;關於固定出席主日崇拜人數之含義,交由議事會訂定之。)
4.機構代表(需為獨立財團法人﹐且有牧養功能者)。其名額如下:員工一百人以上選派代表一人﹐員工五百人以上選派代表二人﹐一千人以上選派代表三人。
5.佈道所得派會友代表一人列席會議。
6.教師﹑傳道﹑委員會主席﹑信徒議員及總會直屬機構負責人,均得列席會議。
7.本會會友或其他有關人士,經本會同意,得邀請為觀察員。
二、職 權
1.討論並議決各項重要事工及各直屬機構之年度工作計劃。
2.議決本會不動產之處分。
3.審議並通過年度之預算及決算。
4.選舉下列職員:
(1) 監督
(2)副監督兼宣教委員會主席
(3)神學委員會主席
(4)教育委員會主席
(5)婦女委員會主席
(6)社會服務委員會主席(以下簡稱社服委員會主席
(7)行政委員會主席等七人,此七位職員同時為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。上列職員候選人,除由上屆議事會提名外,得由總議會出席代表二十人之連署提名之。
(8) 稽核五~九人(上列七位職員不得兼任)。
正副監督及神學委員會主席,因職務上關係,須由牧師中選出,其他職員之選任,可由本會教牧人員或信徒中選出。被選人之條件,應選與該職務具有專長者擔任為宜。以上職員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三、會 議
1. 每年召開一次。
2.遇有重大事故時,由議事會決定,或由會員教會過半數之申請,得召開臨時會議﹐其代表成員與正式總議會相同。
3.總議會由監督召集之,會前由議事會選出主席團五至七人,負責總議會各項內容之預備,及各次會議之進行。
4.會議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,方為合法。
5.各項議案,須經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通過,方為有效。
6.各項選舉,須有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票,才能當選。惟稽核以較高票五~九人當選。
7.臨時動議案,須有全體出席代表十分之一之連署方可提出。

第七章 議事會

一、組 織
1.議事會由總議會選出之監督、副監督、各委員會主席、各區會主席及各區會信徒議員組成之。信徒議員按各區會之教會數目比例:五至八間者選出一人,九至十四間者選出二人,十五間以上者選出三人。
章程
2.設下列委員會,推展教會聖工。
(1)宣教委員會。
(2)神學委員會。
(3)教育委員會。
(4)婦女委員會。
(5)社服委員會。
(6)行政委員會。
各委員會辦事條例另訂之。
二、職 權
1. 總議會休會期間,執行所通過之決議案及交辦事項。
2.處理宣道、教育、行政、人事、財務及其他聖工。
3.研議區會、委員會及有關機構之建議案等事宜。
4.審查教牧人員之聘辭事宜(教牧之受聘資格,須先諮請牧師團審查同意)。
5.研擬各種條例及辦事細則。
6.統一頒發地方教會、佈道所及直屬機構之印信。
7.聽取總務處、牧師團、區會、委員會、神學院、醫院、學生中心、文字出版社、電視廣播部、稽核小組及其他機構之報告、建議與查詢事項。
8.總議會之召開,其日期及地點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各堂所、直屬機構及當然代表。
9.提名下屆監督及各委員會主席候選人。
10.提名及任命本會直屬單位之董事或管理委員﹐並選派合作單位之代表。
三、職 責
議事會議員,除參加議事會參與議事決策外,並分別負責下列工作:
1.監督:
(1) 擔任總議會、議事會、財團法人董事會之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
(2) 領導總務處綜理本會會務,督導各區會、地方教會佈道所、各委員會及各
直屬機構之聖工。
2.副監督兼宣教委員會主席:
(1)處理監督交辦事項。監督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監督職務。
(2)推動本會各區會、地方教會、福音機構,進行佈道、擴展、植堂等事工。
(3)結合本會整體財力、物力、人力、靈力,進行海外宣教事工。
(4)負責西國宣教師之聘請,分派及關懷。
3.神學委員會主席:
(1)負責神學教育政策之擬定,學生之甄選、實習與輔導。
(2)負責教牧人員國內外之在職教育。
(3)與本會神學院及本會認可之神學院連繫配合,進行本會教牧人才之培育。
4.教育委員會主席:
(1)策劃、舉辦本會長執、同工之培訓及各種教育性、培靈性、訓練性之聯合聚會。
(2)推動輔導本會青年少年兒童之教育事工。
5.婦女委員會主席:
(1) 關懷本會師母、女性教牧同工,促進各堂所姊妹之靈性增長。
(2) 組織本會婦女,促進團契生活,實施訓練,使其發揮婦女宣道之最大功能。
6.社服委員會主席:
(1) 策劃、督導本會各事業單位之事工與營運。
(2) 推廣本會之社會服務事業及社會服務行動,以表彰基督之愛。
7.行政委員會主席:
(1)督導本會文書、人事、財務、營繕、事務等行政工作。
(2)聽取並審核總幹事(或總會辦公室主任)有關行政工作之報告。
8.區會主席:
(1) 擔任區代表大會及區執行委員會之主席,並主持區內同工聯禱會。
(2) 關懷、協調區內各地方教會、佈道所之聖工,並主動籌設新佈道所。
(3) 配合總會及各委員會,推動區內各單位參與宣教、神 學、教育、婦女、
事業等聯合事工,並協調區內有關行政、人事、財務之事宜。
9.信徒議員:
(1) 協助區會主席關懷區內各項聖工,並鼓勵帶動信徒參與事奉。
(2) 擔任總會委員會之委員,與委員會配合,推動區內聯合事工。議員在任期
中,因故出缺時,由議事會選任適當人員代理之。
四、會 議:
1.每年召開常會六次。
2.如有必要,得由監督或議員過半數之連署,報請監督召開臨時會議。
3.會議須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出席方為合法。
4.各項議案,須經出席議員半數以上之通過方為有效。

第八章 牧師團

一、 為堅守真道,維護本會教義及禮儀,促進教牧人員之靈性生活,由本會牧師組
成牧師團,辦理有關交託事項。
二、審議教牧受職者之資格,解釋有關信仰問題。
三、牧師團組織條例另訂之。

第九章 財團法人董事會

本會財產係屬財團法人團體,依法組成董事會,並依法定程序,處理有關財產事宜。
一、組 織
1.董事會設董事七人,由總議會選出之監督、副監督、各委員會主席等七人擔任之。
2.監督為當然董事長。
二、職 責
1.對外擔任「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」之法定代表。
2.掌理本會不動產之購置、保管、及處分等事宜;惟不動產之處分,須經總議會通過。
3.總議會休會期間,有關財產之處理,應諮請議事會同意。
4.財團法人董事會辦事條例另訂之。
三、會 議
1.每年召開常會四次。
2.如有必要,得由董事長或由董事半數以上之連署,請求董事長加開臨時會議。
3.會議須有五位以上之董事出席,始能開會。
4.議案須經出席董事五人以上之通過,方為有效。

第十章 稽核小組

一、 為健全本會財務制度,由總議會選出之五~九人成立稽核小組。(最高票為主席)
二、 職 權
1.查核本會總務處、地方教會、佈道所、區會、委員會、學生中心、神學院、醫院、文字出版社、電視廣播部及直屬機構之帳務與財物等事宜。
2.每年將查核結果,作成書面記錄,送請議事會備查及向總議會提出報告。
3.稽核小組辦事條例另訂之。

第十一章 總 務 處

一、 總務處為本會常設之業務機構,其職員由總議會選出之監督、副監督、各委員會主席等七人組成,一切業務由監督主持之。為使監督能專注於其職務,以專任為原則﹐若需其他職員(部份)專職﹐可由監督提出﹐議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二、 總務處設總幹事一人,辦事員若干人,秉承監督指示,辦理各項業務。總幹事由監督提名,經議事會同意聘任之。
三、 監督得視需要延聘企劃人員3~5 人,專職企劃本會整體聖工之發展,其成員由監督選任,並向議事會報備。

第十二章 神學教育(暫時保留)

一、 本會因應聖工之需要,設立神學院,培養教牧人員及其他聖工人才。
二、 神學院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五人,由議事會選出,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三、 董事會負責策劃與督導神學院之行政、教育等事工。
四、 董事會遴聘院長掌理院務,報請議事會通過後任用之,並審查院長提出之教授人選,發給聘書。
五、 神學院董事會辦事條例另訂之。

第十三章 神學教育中心

一、為開設及測試本會相關教牧與神學課程,設置神學教育中心。
二、神學教育中心條例另訂之。

第十四章 財 務

一、經費來源:
1.會員教會之會費及特別奉獻。
2.直屬機構之特別奉獻。
3.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贈與。
4.其他收入。
二、財務報告
1.總議會開會時,由總務處提出預、決算報告及編報財產目錄與應收、應付明細表。
2.每季應將經費收支情形向議事會提出報告,並分送會員教會公佈,以資徵信。

第十五章 教牧人員

一、 凡蒙召決志奉獻事主,由地方堂會推薦,在靈命、神學、牧養事奉三方面訓練通過總會審查合格之傳道人,統稱為教牧人員。
二、 本會教牧人員共分成三類︰牧師、教師與傳道。其職責與資格由牧師團詳定之。
三、 本會男、女教師申請按立為牧師,應在本會專任傳道及教師合計三年以上;或本會認可之神學院道學碩士科畢業,在本會專任教師一年以上。
四、凡教師或牧師,初至教會、佈道所、直屬單位擔任聖工或通過資格考核,應按本會聖事儀式之規定,舉行就任禮或受職禮。
五、凡非中華民國國籍,遵守本會信仰及章程,而在本會傳道之同工,統稱為宣教師。其有牧師職份者,仍稱為牧師。
六、聘用外會人員條例另訂之。
七、退休教牧人員條例另訂之。

第十六章 本會與其他教會之關係

一、本會得與國外同宗教會及信仰純正之國際性教會團體連繫交流訪問。
二、本會得參與國內信仰純正教會之聯合事工。
三、凡本會同工應聘為國內外教會團體之代表,須先經議事會核准授權認可。

第十七章 附 則

一、 本章程除第二章不得修改外;其他如有未盡事宜,應於總議會開會前兩個月,將修改意見提交總務處,轉知本會各單位詳加研究,經總議會出席代表三分之
二通過,始能生效。
二、 本章程經總議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區會章程

94.9.26 修訂
97.4.14 修訂

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所屬之地方教會五個以上,在地理上自然成為一單位時,得組織為區會。有關區會成立之條件與程序另訂之。

第一章 名 稱

本會定名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「△△區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章 宗 旨

本會以推行區內各教會之聯合事工、促進肢體關係和諧、相互關愛、彼此代禱、激發愛心、廣傳福音、拓展天國疆域為目的。

第三章 職 責

一、與總會保持密切連繫,關注並負責區內各教會聖工之推動及人事之協調。
二、各地方教會及教牧人員之問題,先由區會協調處理,無法解決時,再交由議事會研議。
三、與總會各委員會保持密切連繫、相互協助,推行各有關特別聯合聖工。
四、主動開發區內新設佈道所。
五、主持區內同工聯禱會。
六、向議事會報備區會決定之重要事項。
七、負責區內教師、牧師聘任之初審及就任禮。
八、地方教會牧師退休時,該教會應請區會協助為其辦理榮休禮拜。
九、地方教會無牧師時,由區會商請本會牧師擔任督導牧師。督導牧師職責為:聖禮、聖道之安排,教牧同工之督導,並擔任會友大會、『長老部』、『長老執事聯席會』之主席。」
十、負責區內教牧人員三個月以上、一年以內請假之核準。
十一、促進與區內其他純正信仰教會之合作。

第四章 代表大會

一、代表大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。
1.區內正式受聘之教牧人員,為當然代表。
2.各會員教會應選出會友代表二人出席。
3.區內各佈道所及直屬單位得選一人列席。
二、本會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,原執行委員會應在開會一個月前通知區內各教牧人員、教會、佈道所及直屬單位。
三、必要時,得經由主席或半數以上會員教會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四、代表大會應每年檢討及計劃區會各項聖工;每三年選舉下列職員,連選得連任:
1.執行委員五至七人。
2.總會所屬宣教、神學、教育、婦女、社服、行政等六個委員會之委員各一人。委員人選應由信徒議員優先兼任,其餘得由執行委員兼任,或由區內教牧、會友中選出。

第五章 職 員

一、 由代表大會所選出之執行委員五至七人,成立執行委員會。職稱如下:主席、副主席(兼書記)、司庫、司賬、及信徒議員。主席及副主席必須為牧師,其他職員可由教牧人員或會友中選出。
二、 委員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三、 執行委員會之正式會議,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各項議案須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,方為有效。
四、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常會一次,必要時得經由主席或執行委員半數以上之要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五、本會主席擔任總會議事會之議員。凡擔任總會職員者,不得當選為區會主席。
六、本會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,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席代理之。

第六章 經費來源

一、區內各教會繳納之會費。
二、區內各直屬單位、佈道所及個人之奉獻。
三、本會協辦之聯合聖工,可專案向總會申請補助。

第七章 章程修改

本章程如有修改必要時,得由區會提供意見,經議事會審核,交總議會討論修改之。

 

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地方教會共同章程

1954 年11 月9 日經總議會成立大會通過。
歷次修訂時間如下:(1) 1968. 4. 25 (2) 1975.6.16
(3)1987.5.30(4)1990.5.21 (5)2008.4.14

 

第一章 名 稱

本會(堂、中心、…)定名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「△△教會」(或△△堂、△△中心、…)。

第二章 信 仰

一、本會信奉新舊約正典為上帝啟示之道,作為信仰、教義、生活之唯一完全準則。
二、使徒信經、尼西亞信經、亞他那修信經、路德小本基督徒要學,奧斯堡信條等已將聖經救贖之道確切說明,故為本會信條。

第三章 宗 旨

本會宗旨,在以上帝之道與聖洗聖餐,使人與上帝和好,擴展天國於世界,歸榮耀與上帝。

第四章 儀式及聚會

一、 本會之各項禮儀請參考使用總會所規定者。
二、本會得設立崇拜聚會、主日學、禱告會、團契、小組、家庭聚會…等,以培養本會會友之靈性生活。

第五章 會 友

一、 凡在本會領洗及他會會友經本教會正式接受者得為本會會友。
二、 凡本會會友得遵行下列各項:
1.虔誠認罪,確信上帝之道,奉行本會信條。
2.勤勉靈修,虛心求進,以期貫徹領悟上帝之道。
3.遠離罪行,在生活中彰顯基督。
4.常赴各種聚會,切實實行彼此相愛,熱心服務教會,愛護教會視教會為靈性之家。
5.謹守本章程,及教會之決議案,偶有過失,當接受弟兄本于愛心之勸慰、督責、幫助。
6.盡力奉獻金錢、才智、時間,輔助發展本會榮神益人之事工。
7.不參加任何危害社會、國家之組織。
8.常作私人禱告,並力行個人佈道。
三、 按照常例,慕道友學道,須至相當時間經牧師與長老執事考核認可後方得領洗。
四、 十歲以下兒童,其父母或監護人為基督徒者,得領受兒童洗禮。
五、 凡領洗之兒童,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常為該兒童代禱,以上帝的道教養之。
六、 凡受嬰兒洗者,不必經過堅振禮,可由堂會牧師給予教導,於適當時間給予聖餐。
七、 已受嬰兒洗者,滿十歲以上即可以受堅振禮。
八、 新歸主者,滿十歲以上,可受成人洗禮。
九、 本會會友如有遷徙他處,長期居住者,得由本會介紹,為該處本會地方教會之會友。
十、自願脫離本會,或照聖經被革黜者均視為與本會脫離關係。
十一、凡遷徙者歸來,脫離者回轉,被革黜者悔改,本會得恢復其會友資格。

第六章 懲 戒

本會懲戒按照馬太第十八章十五至十八節,哥林多前書第五章第三至八節,哥林多後書第二章第五至十一節等行之。

第七章 組織及行政

一、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「會友大會」。
二、本會設長老部及執事部執行會務。總會牧師、教師及帶職長老為長老部成員。
三、教會職員:
1. 牧師:本會聘請牧師宣講聖道、施行聖禮、領導會務,並擔任會友大會及長老部與執事部聯席會議主席。(召聘牧師依照本會召聘牧師條例辦理)
2. 教師及傳道:本會聘請教師、傳道,協助牧師從事有關會友靈性事工,並秉承牧師處理其他事項。
3. 本會設帶職事奉之長老若干人,協助教牧人員策劃聖工,照顧會友靈性生活。
4. 本會設執事若干人,協助聖工,並擔任教會各種行政事務工作。
四、選舉及任期:
1. 帶職事奉之長老及執事應由會友大會選舉,當教會可領聖餐的會友人數超過兩百人以上,帶職事奉之長老及執事的產生可由「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」選舉。「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」的信徒代表人數需多過職員的人數。
2. 帶職事奉之長老任期五年,連選得連任;執事任期三年,每年改選三分之一,任期滿輪休一年。以上任期及規定各堂會可按本身需要調整之。
3. 年滿十八歲之本會會友有選舉權,年滿二十一歲之本會會友有被選權。

第八章 會 議

一、教會應於每年元月以內舉行一次「會友大會」或「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」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二、「長老執事聯席會」由牧師召集,每月開常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三、「執事部會議」由執事部主席召集,按需要隨時召開之,應通知牧師出席指導。
四、各項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始得舉行。
五、召開「會友大會」或「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」時,職員代表須報告本會過
去一年之工作及收支情形,並通過本年度之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六、會友大會所通過之議案不得違背主道,不得與本章程及本會章程相抵觸。

第九章 財 務

一、 會產:凡本會所有動產概為教會公產,非經長執會議決通過,不得租賣。凡不動產皆屬總會,並由總會處理。
二、 經費:
1.教會之經濟來源:
(1)主日奉獻。(2)什一奉獻。(3)其他奉獻。(4)總會之補助。(5)教會資金利息。
2.教會經費應遵照預算開支:包括禮拜堂及其他房屋之修繕,聘請或雇用人員之薪金、勞保費、教牧人員退休金、總(區)會會費,各項事工之費用及各項雜等。

第十章 章程修改及生效

本章程除第二章、第三章及本章不得修改外,其餘各條如有修改之必要者,須將修改理由向會友大會書面提出,得到出席會友三分之一同意後加以討論,經出席
會友三分之二通過始得修改。本章程或其他修改部份須呈報總會予以核准後始得實施之。

 

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各委員會共同章程

97/03/27 議事會修正二讀
97/04/14 第29 屆總議會核備

 

一、章程訂定

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,根據基督教臺灣信義會章程第七章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內容訂定之。

二、主 席

各委員會主席由總議會選出,負責委員會事工並擔任總務處職員及議事會議員。

三、組 成

1.各委員會之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選代表一名;並由主席遴選二名,合計六名,交議事會核備。
2.各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,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,交議事會通過。

四、職 責

委員會職員分別掌理下列工作:
1.主 席:負責會議之召集,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。
2.副 主 席:協助主席推展事工,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主席職務。
3.其他委員:按各委員會需要,推舉書記、司賬、司庫等職,處理委員會內之行政事務。

五、會 議

1.除行政委員會因業務需要,每年召開例會六次外,各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,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。
2.各委員會之會議,須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正式開會,各項議案須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;方為有效。
3.各委員會之決議案,應送議事會核備。

六、章程實施及修改

1.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,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2.各委員會辦事條例如有未盡事宜,由該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,經議事會同意後得修改之。
3.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經議事會通過,應提交總議會核備。